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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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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许可、财政数据、业务流程、人事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等11个类别。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四个要素。索引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信息名称是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简单介绍。生成日期是信息形成的日期。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江苏省财政厅(北京西路63号)查阅该目录。

    2.公开形式。对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jscz.gov.cn)公布,或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

    3.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获取信息的方法。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也可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江苏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从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厅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1)审查。

    ①本厅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②申请人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厅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本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收费标准(免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受理机构: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西路6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300?600;联系电话:(02583633382;传真号码:(02583633020;电子邮箱:cgh@jscz.gov.cn;邮政编码:210024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

    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我厅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地址:北京西路63号;联系电话:(02583633242)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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