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文件规定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江苏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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