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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日期:2012-02-03   发稿人:会计处   【 字体:

苏财会〔20128

 

刘信梅、陈万荣: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刘信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100190008;陈万荣,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000260084

  三、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刘信梅;办公场所为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401室。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

  四、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业证书代码为:32050682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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