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键字: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日期:2012-01-30   发稿人:综合处   【 字体:

苏财综〔2012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

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2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我省设立的11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2),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通知公布取消江苏省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见附件2)。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结合近期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三、各地、各部门及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管理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221日起生效。省财政厅、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文件凡与上述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或停止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企业  收费  取消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120印发       共印220

已被浏览:
  • 苏财综2012-001.xls
  • 相关文章
    【关闭CLOSE】    【打印PRINT】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江苏省财政厅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673号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 天目大厦
    联系邮箱:webmaster@jscz.gov.cn     网站访问统计量: